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作移交完成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