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的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另选的选民应当符合候选人的条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另行选举的,以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副主任按照职务票数依次确定当选;职务票数相等时,以总得票数多的当选。统计副主任职务票数时,应当将其获得的主任票数和副主任票数相加;统计委员总得票数时,应当将其获得的主任票数、副主任票数和委员票数相加。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