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工作移交完成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