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诬告、诽谤、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已经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