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制度,明确备份对象、备份方式及工作机制。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