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