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