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制定、行业管理等工作,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权益保护和促进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