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交流合作;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依法开展家政服务纠纷调解,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