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促进家政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和便利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