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规范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法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可以对家政服务的标准、质量、费用、中介事项等作出约定。鼓励推广使用国家或者省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