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时间、休息补偿方式、报酬数额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明确。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家政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