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专项评估相关要求,组织专业团队和专家对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