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培育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专业机构,提升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业水平。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团队和社会力量参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传承工作。

历史文化保护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基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基层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