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