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