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采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评议的,每次评议的间隔时间应当在六个月以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