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