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无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根据就近的原则,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委托方应当核实受委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类别匹配等情况,确认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和无害环境的利用、处置,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