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无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根据就近的原则,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委托方应当核实受委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类别匹配等情况,确认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和无害环境的利用、处置,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