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政府承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