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志愿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