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