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资金、物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