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资金、物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