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