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九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已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