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具备教育、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应急救援、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积极参与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理论宣讲、助老养老、邻里互助、社区治理、全民健身等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