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二)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