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与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知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五)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