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