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一条有效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