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共同治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信用信息,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诚信自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