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