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完善城市容貌管理制度,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与活力。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应当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