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按照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