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第六十条有效农村地区饲养畜禽,提倡舍饲圈养;按照规定需要圈养的,应当圈养。饲养畜禽,应当保持饲养场所卫生,避免影响村庄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