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乡村绿化,改善人居绿化环境品质。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依法在村庄道路两旁、沟渠河道沿岸、荒山、荒地和村庄周围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营造整洁、美观、宜居的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