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第五十五条有效村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道路平整、便于通行,广告牌匾规范、有序。推动村庄线杆、架空管线、建筑物外立面附属设施整齐、规范。村庄主要街道应当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禁止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店外经营、乱停乱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