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对设施进行修复或者更新,保持整洁卫生,定期消毒;所有人、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