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