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等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