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单独堆放到指定地点,及时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