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运输车辆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