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条有效机动车清洗服务单位应当保持车辆清洗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溢及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污水及其他污物,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排水、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