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三十九条有效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保持公共场地整洁;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