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厕内卫生清洁;

(二)组织专人进行全天保洁,保持市场内整洁有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