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三十七条有效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二)不得排放泥浆污染道路;(三)及时清理现场,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