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

(二)不得排放泥浆污染道路;

(三)及时清理现场,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