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有效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清扫保洁,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支持、引导环境卫生作业单位配装智能作业车辆及相关设备,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清扫保洁质量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