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3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Section 1 公共环境卫生Article 33In force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清扫保洁,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支持、引导环境卫生作业单位配装智能作业车辆及相关设备,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清扫保洁质量的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